由於目前的疾管單位的指揮官是陳時中,因此若公開大力批判疾管單位的所作所為,就叫做「逆時中」(逆時鐘)吧好像。但我想這裏的受眾甚少無公眾影響力;況且我也無意去大聲疾呼並去逆轉已經做出的決定,大概也沒有什麼逆時鐘的問題。我只是希望在時鐘持續流轉之餘,停下腳步稍微抽身出來看看,並做個隨筆紀錄而已。
1.宛若監獄?
對於許多台灣人而言,最為讓人不爽的大概就是這個評語了。而疾管單位隨後也做出了澄清,指出「該檢疫中心是由學校宿舍改建而成,設備雖不如旅館舒適,但絕非如報導所述『如同監獄般環境』」,並附上了相關圖片為證。對於許多台灣人來說,這已經是一個還算人性的居住環境了(或許許多人的生活品質都未必勝於此)。就此而言,這些英國人的陳述簡直是胡言亂語;甚至會有人想問問這些英國佬「要不要送你去監獄住住看?」
然而,生活環境是否宛若監獄,除了可以參照那些很明確的圖片說明以及設施之外,更重要的是評論者的認知;更直白地說,是英國人眼中的監獄到底是什麼?畢竟除非是在台灣犯罪並且接受我國法的制裁,不然我想大部分的英國人是不太有機會接觸並體驗台灣的監獄生活。就此而言,他們所想的「宛若監獄」,其實是參照著英國的監獄。這個想法其實也不是我自己想到,而是有位臉友在臉書上的評論,並且她附上了一則關於英國監獄的介紹性文章。從圖片以及文字的說明中我們可以看到,英國監獄在居住空間的人性化程度絕對比我國的監獄高出許多,甚至也高過了好些台灣人民的居住環境了。就此而言,對於「只知道」這般監獄的英國人來說,會認為台灣隔離設施「宛若監獄」,應當還算是個可以想像的狀況。
這裡有幾個悲哀的點可以說說。首先當然就是,台灣的監獄環境真的很糟!看看英國的監獄我們才會知道,它們是給了什麼樣的資源以求讓人可以「活得還像人」一些。這當然有很複雜的思想可以探討,像是監獄是否發揮矯正功能之類的問題(倘若你讓一個人住在不人性的環境中,為什麼還能期待這個人在不人性的空間待上幾年之後就會變得有人性呢?)當然,就像文章中所提到的,這兩個國家(英國、台灣)可能對於監獄就是有不同的想像;台灣人就很容易像該文作者一樣開始想「為什麼要花錢讓罪人享受?憑什麼?」
痾這裡痾這裡不打算岔出去討論什麼監獄學的問題(我老早就還給李茂生了ㄏ)。不過想到的另一個點是,平時在我的臉書上,至少還是有不少人同意我國的監獄環境真糟,也同意監獄應該要更人性才能比較正常地發揮矯正的功能(所以它們應該也支持監獄改革等等)。但是當一個從英國來的死觀光客說出了「台灣隔離設施的居住環境像是監獄」時,大家就生氣了,甚至有人會說「要不要送你去監獄」。但說老實話,人家其實就是告訴你,即便是隔離設施那種「比較人性」的居住條件,在人性化的程度上也就是「英國的監獄」的等級;換言之,如果打造一個更人性化環境是我們的目標,我們不是期待把監獄往「如今隔離設施的等級」努力邁進;而既然我們也相信我們的隔離設施絕對不會等同於監獄,那它就也不該是如今的樣子不是嗎(當然這可能很困難,畢竟如前所述,隔離設施那種環境都還優於好些台灣人的居住環境)?
2.補償
對於那些會「動到」個人基本權的國家行為,如果我們簡單區分,最簡單的區分就是可以做/不可以做。所謂的不可以做,大概就是認為國家行為對於個人的基本權做得「太超過了」,對於基本人權侵害過頭,這種行為「太壞了」,因此不應該讓它發生。那麼,我們可以反過來說,所謂的「可以做」就都是好棒棒的行為,都沒有侵害基本人權嗎?
我想並不是這樣的。有些時候,國家的行為雖然立意良善而且必要,但它可能還是不可免地必須犧牲掉某些人的基本人權。當然,我們可能認為這類的國家行為還是該做,所以那些被犧牲人權的人,我們還是只能犧牲他們的權利。但即便如此,我們還是應該「補償」這些「特別倒楣」,明明平常就乖乖照規矩來,結果還是必須為了國家犧牲了基本人權的人。這種概念在法學上可以找到一個術語加以說明,叫做「特別犧牲」。當然,特別犧牲主要大都是在討論土地或是財產徵收(好比說釋字400號),但也不是沒有出現在其他的基本權。好比同樣是在處裡肺炎(對,就是SARS)的釋字690就有這麼一段話:
「......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 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 (粗體是我所加)
因此,若我們參照釋字690意旨,那麼當有人因為相似原因(預防傳染病防治)而受到隔離因此使得人身自由受損時,也應該要補償。而確實,這也就是目前的做法;這一點上目前的做法並沒有違背釋字690。因此問題所在的是:為什麼可以把說好的補償改成不補償?
3.規矩
法律人抱怨疾管單位已經不是第一次。以這次的「取消英國情侶補償」一事來說,問題即在於沒有什麼明確的法源可以這麼做,啊人家就是為了防疫而特別犧牲了,你憑什麼不補償?那麼這不就是又在亂搞嗎?當然,在這種時候會提出這種話的,不只是大大地逆了時鐘,也是逆了整個社會的風向。以目前的狀況來說,可以猜想很多人會開始說這些「蛋頭法律學者」、「犯蠢左膠」......
再讓我們回到「特別犧牲」吧。如前所述,特別犧牲的架構是:
- 有一個國家行為影響你的權益
- 你的權益之所以被影響,不是因為你不守規矩做了什麼,而就真的是國家需要;換言之你「特別倒楣」地「為國犧牲」了你的權益
- 所以我們願意補償你受損的權益
我相信這個思維架構其實並不是法律人所獨有,你拿去問一般人說符合這套架構的人是否可以獲得補償,我想答案應該也是肯定的(當然,這缺乏實證基礎)。那麼,法律人和一般庶民的分歧不在於架構本身,而在於詮釋這套架構的細節上有所不同。
我認為最大的不同在於命題(2)的「規矩」。我是很刻意使用「規矩」來鋪陳架構(而不選擇使用法律)。對於法律人來說,會很自然地認為那個「規矩」當然等同於法律。換言之,只要那個「倒楣鬼」沒有做出什麼法律所明文禁止的事情,他都乖乖地照法律行事卻落得一個「特別倒楣」而「為國犧牲」的話,那麼就當然應當獲得補償。而另一方面,國家要打消人民的補償,自然也得按著世上的「規矩」(也就是法律)。大家(所有人,包含國家)都是在法律底下,一舉一動都按著法律的要求,這即是法治:統治著我們的不是張三李四王五或是馬英九蔡英文,是法!或者用比較哲學的術語來說,就是法律對於所有人都具備規範性。
接著讓我們看看庶民的「規矩」。老實說,比起前一個版本(規矩即法律),這種版本的詮釋可能更加困難。庶民規矩是某種既具體明確又含糊不清的東西。所謂具體,是因為這種規矩似乎在對於信奉者而言就是自明之理;對於信奉者而言,這種時候還要在那「依法行政謝謝指教」是如此荒謬,難道大家看不出來嗎?而所謂含糊不清,是因為剛剛那種說明有說等於沒說,但又或者說它實在「太過具體」,因此難以被表述。它太具體,因為它就是人們在生活經驗就應當可以累積並知悉的東西,人們可以透過直覺就加以展現與獲取;但之所以抽象,在於它很難用恰當的概念去「把握」。或許可以這麼說,它一開始本來就不是透過概念加以把握的。
當然,在本案中,我們還是可以稍微分析或是辨識(但可能會失真,然後再次強調,這缺乏實證)。好比說,在常民的「規矩」中有某種素樸的「互惠原則」。在常民的思維裡,這次的隔離加上補償等等,都已經是「善待」的舉措了。那麼,我對你有善意了,你為什麼要對我們「惡言相向」說我們讓你住得「好像監獄」呢(關於監獄之說的爭議,請見第一部分)?而當你「壞了規矩」違反了這套「互惠」,那麼就是「是你先對我無情就別怪我不義」。這個詮釋或許還可以再稍微增補一下。所謂的「互惠」是有「級距」的。換言之,對於自己人(台灣好國民)而言,我們會盡量善待,畢竟就是自己人;但外國人可能就稍微要小心了:我們願意對你好,你可不要太不識相喔......
4.價值與意義的傳遞如何可能?
我已於前述文字中試圖捕捉兩種對於「規矩」的想像。我希望我的捕捉是盡可能準確的。而倘若我的捕捉還算準確的話,那麼下一個問題是:法律人要怎麼把自己這套「規矩」的意義傳遞給另一個群體?或者直白地說,要怎麼讓別人看到法治的價值?
按照一種比較不會太過爭議的說法,法治(認定法律對所有人都具有規範性)擔保了我們不會遭受到恣意統治和處置(請參照唐獎得主拉茲的說法)。但如果是這種版本,我並不認為可以完成有效傳遞;或者說,這種價值對於另一群人來說不特別具備吸引力。
什麼意思?能夠透過法律保證自己不會受到恣意對待為什麼沒有吸引力呢?
或許有兩個點可以談。一方面,在「庶民規矩」思維下的人們其實不認為自己會受到恣意對待;其實「庶民規矩」也提供了一定程度宛如默契一般的行為準則。當然,這些準則很難明確化,但還是可以「跑得動」。畢竟庶民規矩之所以可以是庶民規矩,一定也是個可以運作的東西(無法運作的話早就被淘汰了)。另外,除了前述的「互惠原則」之外,「關係」、「看狀況」等等都可能也是庶民規矩的重要環節。而若人們相信自己透過關係可以得到超過於「法治」下的紅利時,那麼也不會有誘因(白話:我為什麼要放掉「關係」而陪你追求公平法治?);而「看狀況」提供了某種實踐智慧般的超出死板板法律的彈性等等,這些都是讓人們不會輕易信奉「法治」那套「規矩」的可能障礙。
5.
因為只是隨筆所以沒有結論。痾然後我也沒有逆時鐘喔,請不要出征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