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轉載自說書Speaking of Books 粉專)
有時不知道為什麼,有種總是應該說些什麼、或想說些什麼的慾望。哲學家Frankfurt說,這往往就是屁話橫生之時。歷史記憶非我所長,為避免屁話滿天,還是說些自己知識範圍內東西,也就是本套書中有涉及法理學之篇幅,黃丞儀老師的文章吧。(註1)
由於之前在顏厥安老師的研究計畫下做相關文獻回顧,我大體上瀏覽過台灣法學者討論拉德布魯赫以及拉德布魯赫公式的相關文獻(註3)。從一個學徒的角度來看,本套書中所收錄黃丞儀老師的〈戒嚴時期法律體制的未解難題與責任追究〉,是台灣少數能以本土案例來討論拉德布魯赫公式的一篇好文,甚至可以說是數一數二。從法哲學的角度來看,黃丞儀老師論述公式的方式相當中規中矩,大體而言是遵循著當代德國法理學者Robert Alexy ,將拉德布魯赫的討論濃縮為「極端不正義的法律不是法律」,並以英語世界詮釋者Stanley Paulson所標舉的兩個命題「不正義程度不可忍受」以及「立法者自始就欠缺實踐正義意圖 」來解釋何謂「極端不正義」,使得極端不正義的內涵變得較為明顯。
由此可見,本文的亮點不是對於公式所提出的法哲學上嶄新洞見,而是在「涵攝」公式前,對於要被涵攝的案件事實(即過去白色恐怖時期的案件,以及當時的體制運作)有相當充分而深入的理解,並且用了超出論述法哲學篇幅數倍來進行闡述。法是存在與當為的對應。在對於事實有充分掌握而非空白記憶的情況下,對於公式中的若干概念(像是「自始欠缺實踐正義意圖」)之討論也得以更加鮮明清晰。
在上學期顏厥安老師的期末考中,有一題是希望同學以實例來討論公式與轉型正義的實踐。就我個人而言,這篇大概就是極佳的範例。以考試時間而論,這篇的規格無論如何確實是「太超過了」一些 (好幾十頁XD)。但如果您在考試之後仍然要繼續思索這個問題,把它當成考試時間不斷延續的一個開書考的話,應該還是建議一讀。當然啦,從理解整個歷史背景的角度而言,應該不能只侷限於讀過這篇文章就好,是整套三卷都值得一讀。
NOTE
註1 黃丞儀,2015,〈第 十 章 戒嚴時期法律體系的未解難題與責任追究〉,收於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編著,《記憶與遺忘的鬥爭:臺灣轉型正義階段報告》,卷三,頁15-70,新北市:衛城出版。
註2 拉德布魯赫的這番論述大體上奠基在兩篇短文當中。分別是1945年的五分鐘法律哲學以及1946年的法律上的不法與超法律的法兩篇短文。
註3 李建良(2007),轉型不正義?初論初論德國法院與歐洲人權法院「柏林圍牆射殺案」相關裁判,月旦法學148期,頁5-32;林文雄(1993),法實證主義,自版;洪遜欣(1982),法理學,自版;柯耀程(2000),Radbruch的生平與法學思想,月旦法學72期,頁181-188;馬漢寶(1999),西洋法律思想主流之發展,自版,頁185-193;楊日然(2005),法理學,三民;黃忠正(2013),論Radbruch公式,政大法學132期,頁115-162;陳妙芬(2000),Rechtswissenschaft─法學可能純粹嗎?月旦法學57期,頁188-191;陳新民(2008),「不法」法律及命令服從的困境──由譯、讀賴特布魯赫的經典之作《法律上的不法與超法律的法》檢視「賴特布魯赫定律」的適用問題,軍法專刊54卷6期,頁1-27;陳顯武、葛祥林(2002),法價值論中之超人格主義,台大法學32卷2期,頁1-26;陳顯武(2007),法律的政治分析─論戒嚴時期的政治刑法,國家發展研究六卷二期,頁155-169;陳愛娥(1995),法律政治與法學者,政大法學54期,頁185-204;劉幸義(1989),枉法裁判之理論與難題,自版。另外,由於進行文獻回顧是在2013~2014年,可能仍有後續的新刊登的文章未於上述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