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本對於法哲學家的生平沒有很大興趣,但因為各種緣故稍微翻閱了Nicola Lacey的《哈特的一生:噩夢與美夢》(A Life of H.L.A.Hart :The Nightmare and the Noble Dream),看到了裡面提到他跟德沃金的互動,覺得實在很有趣。
哈特是牛津大學法理學教授,二十世紀最重要的法哲學家之一,代表作《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他一方面認為前人奧斯丁(John Austin)錯誤地將法律等同於威脅為後盾的命令,忽略法律底下生活的人們對於法律的接受態度。但這種接受也不能直接等同道德的接受。法律與道德之間在概念上無必然關係,所以宣稱法律與道德有關的人,可能是錯把「法律是什麼」跟「法律應該是什麼」搞混。那法律是什麼呢?哈特說,仔細想的話會發現,法律是一種社會規則,這種社會規則可透過一組(或一些)承認規則鑑別。打個比方,在台灣,我們用以鑑別法律是什麼的方式,可能是憲法170條。但如果要問是什麼鑑別這幾條憲法條文的有效性?哈特說,繼續問下去會發現這是社會事實問題,是因為這個國家裡的人真的把這些個條文當一回事,你沒有辦法再訴諸別的法律規則來鑑別它們。
德沃金真的就簽下去了,接受哈特在牛津的教席。那時候的哈特真的頗中意德沃金。在決定後繼者的會議上,有個不是念法律的委員沒聽過德沃金這號人物,把德沃金跟另一個更早的哲學家搞混,哈特跳出來澄清誤解,幫大家介紹一下德沃金與其論點。
但哈特後來發現自己看人失準,發現德沃金跟自己所想的樣子完全不同;德沃金不只是在法理論的具體內容上批判他,而是對於法理論的根本想像都和自己不同,是從頭到尾全面批判哈特。這時候的哈特能怎麼辦呢?都放話要人家簽下去就對,人家也簽啦,這時候的哈特真是「寶寶心理苦但寶寶不說」。傳記寫道,兩人之後雖然仍會有學術課程與工作上的討論,但其友誼與深入互動就停留在1969年,沒有再進一步下去惹。
這時候有個不知道該說是幸運還是不幸的研究生出現了,叫做Wil Waluchow。Waluchow 在立場上親近於哈特的法實證主義。於是,哈特開始傳授功力給他,不惜親自去Waluchow家裡也要幫他;兩人一起討論要如何適當地回應各種對於《法律的概念》的批判。而在Waluchow要畢業前接受口試時,哈特甚至比學生還緊張。在這期間,Waluchow有點像是工具人一樣,夾在哈特與德沃金之間,做為兩位法理學巨匠彼此對話的傳聲筒。
Photo: Herbert Hart standing at entrance to New College, Oxf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