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載於獨立評論@天下)
抵抗權一詞出自戰後德國基本法。基本法第20條明白表示了人民在沒有其他救濟管道時,有權對政府抵抗。看到這邊或許有人會質疑:現在狀況真已沒有救濟管道,非得用抵抗權不可嗎?這種說法認為,服貿協議明明還沒通過院會,而還有在國會運作和討論的可能性。即使服貿協議在院會又被強行通過,也能再透過大法官解釋的方式來救濟。這麼一來,抵抗權似乎不是「非如此不可」。
這說法乍聽之下有點道理,但卻忽略了國會運作失靈這個重要事實。到底該如何審查服貿協議,其實並不是這一兩個星期才被提起的,早在去年七月法學教授顏厥安就已為文指出了服貿協議的審查方向;國際法學者姜皇池在去年九月的投書亦明言,服貿協議可以逐條審查也可以修改內容 。但這部份一直未受國會重視,最終換來的如大家所見,只是立委張慶忠在委員會的三十秒,國會運作失靈十分明顯。追本溯源,馬英九總統不顧黨內爭議,執意兼任黨主席,以黨紀處分為後盾,動員黨內立委貫徹其意志,正是造成國會運作失靈的因素之一。當代議民主完全淪為馬意民主,人民佔領議場乃是再度提醒這些立委:他們代表的是社會的多元民意。另一方面,根據民調顯示,對服貿協議持懷疑態度的意見,在張慶忠委員宣布30秒通過前,就已高達七成;在事件爆發後,認為程序有問題的意見,同樣接近七成,倘若本次學運還被定調成「少數挾持多數」,不免有失公允。
那大法官解釋呢?抱歉,並非每個人都能聲請大法官解釋的。若要由人民提出,必須要有實際的權利受侵害。問題是,難道真的要等服貿協議通過並造成傷害後,再來透過漫長的釋憲申請道路嗎?法諺說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大法官解釋動輒花費數年,這方式在我們看來實在是緩不濟急。當然,若立法院三分之一的立委提出申請,並讓大法官透過暫時處分的方式將這有高度爭議的案子暫停下來,或許也是方法。但如本文前述,國會的運作早已失靈,由委員們申請釋憲其實也難以期待。只要稍加調查就能發現,2008年至今眾多大法官解釋,除了早在2004年前就已提出聲請的第645號大法官解釋外,沒有任何一件是由立委提出聲請的。在連聲請都沒有的情況下,企圖透過暫時處分擋下有爭議的服貿恐怕只是空談吧。
或許有人認為,就算可以行使抵抗權,但有必要行使的那麼暴力嗎?如馬英九總統在28號晚上會面多所大學校長時聲明,「但再怎麼合理的訴求,一旦採取非法暴力手段,就會失去正當性」。不過判斷一件事情是否正當,暴力與否從來都不會是問題的全部,重要的往往是背後的理由。若背後的理由夠堅強,那麼一定程度範圍的暴力也往往是可容許的。比如說今天有人搶我錢包,我為了拿回錢包所以追上去把他撲倒在地造成對方輕微擦傷。我撲倒他固然是暴力,但判斷這個暴力行為有正當性,相信馬總統與江院長是可接受的。這是對一般的人的暴力行為,對國家和社會的暴力行為的合理界線又該畫在哪呢?其實江宜樺院長在《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第12期283頁已為大家開示:「如果一個體系宣稱自已是民主體制,但是他對成員的訴求沒有認真回應,那麼抗議是有正當性的,哪怕是暴力的抗議,那個抗議正當性的多寡,就與體系麻木不仁的程度成正比。」
什麼是對訴求的麻木不仁?從去年七月就已經提出的審查方向,換來的是委員會的30秒通過;透過極端的方式佔領立法院來提出訴求,期望能有監督服貿的機制,馬英九總統卻在3月23日總統府召開的記者會上隻字未提。套用馬總統的話,如果這不是麻木不仁,那什麼才是麻木不仁!如果沒有學生們衝進兩院,人民真的有機會好好參與服貿協議的審查嗎?真的能制定監督的規定嗎?運動的訴求,並不在於一切都仰賴馬總統解決,而是因為馬總統上任以來的種種作為,都直接或間接地導致了現今的憲政亂象,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才將訴求指向馬總統。學生們非但沒有奉馬為皇的憲政迷思,反而擁有正確的憲法觀念,適足導正因馬而起的失序。
刻意忽略現實,只論法律規定的見解,一樣是帶有特定意識形態的選擇性釋法。法律解釋固然應具備安定性,但不應因此認為法律是一個封閉的體系,法律的解釋與適用當然牽涉與社會之間的溝通與互動。現今國會運作失靈、學生佔領議場已是一種「例外狀態」,在這種狀態之下,法安定性不再是最優先的原則,抵抗權所代表的「妥當性」原則,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穩定的法律論述、不因意識形態而選擇性釋法的意義,不應是「去脈絡化的法律解釋」。
美國前大法官霍姆斯曾說,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經驗。沒有看到國會失靈這一事實的純粹法學邏輯推演,輕快的否定了抵抗權的「非如此不可」,說來是如此的輕於鴻毛,卻讓人無法承受。
(作者為台大法律系學生)
【參考資料】
本文回應《法律人該如何論述「抵抗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