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憲法本文與歷年來的大法官解釋中,並沒有明白地表示出本文所提出的「一父一母權」。因此這種新提出來的權利到底是怎麼樣的權利,其實還需要細部的討論才能有更清晰的輪廓。所謂的權利,可以分為「消極性權利」和「積極性權利」兩種。消極性權利是一種免於干涉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用來阻止國家對於人民的權利侵犯的。比如說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了言論自由,因此國家不能夠隨便對於你想說什麼話做出限制。或者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了財產權,因此國家不能夠隨便的就把你的財產拿走。而所謂的積極性權利則是要求國家必須要做點什麼、do something的法律。同樣以憲法第十五條為例子。第十五條除了保障財產權之外更同時保障了生存權,因此國家必須提供一定的社會政策使得人民可以存活下去。又或者像是第二十一條的教育權,也使得國家必須提供一定的教育政策供人民有書可讀。
若所謂的「一父一母權」是上面所提到的「消極性權利」,也就是要求國家不要來干涉、侵害小孩們所擁有的一父一母。但如果把一父一母權定位成這種權利,其實並沒有好的理由來反對同性婚姻,因為同性婚姻並不因此讓國家可合法地拆散原本家庭中的爸爸媽媽。在此還可提及另一種反對說法。這種說法認為,同志婚姻事實上仍會侵害子女的一父一母權。原本好好的媽媽,因開放同志婚姻後被不知哪來的狐狸精拐走還去結婚。若國家沒有通過同性婚姻,媽媽會繼續待在家中,所以國家仍就是侵害一父一母權。這是個有趣但荒謬的說法!試想以下的情境吧!某一天生治會與舍胞討論後,決定解除在宿舍不能用電磁爐煮火鍋的限制。隔天一早,我冰箱裡要拿來當生菜沙拉的紅蘿蔔不見了,原來是室友把紅蘿蔔拿去煮火鍋了。在這種情況下,我難道可以主張,若沒解除電磁爐煮火鍋限制,那紅蘿蔔就不會被拿去煮,所以生治會和舍胞侵害了我的財產權(那幾根紅蘿蔔)嗎?
因此若真要反對同性婚姻,則一父一母權不能只被看作消極的權利,要求政府不要干涉而已,反對理由必須更加強烈。那我們似乎可以考慮將其看作「積極性權利」這個選項。它不只是要求國家不要干涉、侵害,還要求國家必須要做些事情,使得我們的一父一母能夠存續。但只要仔細一想,就會發現這個主張會更加失敗。試想,若一父一母權就像是生存權一樣的積極權,那麼如同國家必須在我沒有辦法生存時讓我得以存活一樣,國家也必須在我沒有父母(如喪父喪母、父母離婚)的時候適時的「給予」我父母囉?這顯然是荒謬的,應該沒有人覺得父母是可以這樣「給予」的。
好吧,或許主張一父一母權的說法可以不用這麼強烈。他們可以退一步,改而主張只要國家盡力提供一些有利於一父一母存續的條件(比如說減稅、生活費補助等),這種策略可能企圖透過各種利益或好處來支持、鼓勵、幫助人們繼續維繫一父一母,並透過利益的差距變相的處罰那些不維繫一父一母的人。但這種說法其實是有問題的,它從某種程度上其實對小孩更加不利,而這個不利將違反人們當初主張一父一母權的初衷。試想,一開始之所以要提出一父一母權,是因為人們認為它對於小孩有某些重要的好處,因此不能予以剝奪。而為了維持這項好處,所以國家對於父母存續中的家庭給予許多的支持,希望這個家庭中的一父一母能妥善維持。
但這麼一來反而會對於沒有一父一母的小孩雙重不利。與有一父一母的小孩相比,他們除了會喪失人們眼中那個因為一父一母所帶來的好處,更喪失了原本政府為了支持一父一母所提供的各種支援。這使得沒有一父一母的小孩不論在社會生活處境上或是法律的跟前都低人一等。原本是想要為了孩子著想才提出的權利,到最後讓身在福中的孩子福上添福,還進一步處罰了那些在他們的眼中就已經是處在不利處境的孩子,這種後果相信他們是無法接受的。為了避免這種處罰了人們眼中的弱勢的效果,或許可以提出一些修補(如社會政策),讓沒有一父一母的孩子們獲得更多來自國家的支持。但這卻又違反了一父一母作為積極性權利的主張,這個主張原本就是要創造一些有利條件來維持一父一母的存在。而為了避免對於小孩的處罰效果,我們又把原本創造出來的有利差距給消除掉了。如此一來這個主張就陷入兩難之中,要嘛是透過懲罰他們眼中的弱勢的方式來強化一父一母,要嘛就是為了避免懲罰弱勢而自我打擊自我削減。
透過對於權利概念的分析,我們知道一父一母權如果真的是權利,那它只會是種消極性權利,因此並不能做為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如果硬要用它來反對同性婚姻而將它予以強化,則會有諸多的荒謬與不合理產生。因此,別再用小孩的權利作為反對同志婚姻理由了!
p.s. 之所以會強調是舊文,是因為我現在不見得完全同意我當時所提出的想法。這篇的分析有點粗糙。當然,我依然認為使用「一父一母權」不是個多麼好的點子,但我懷疑我當時未能妥當地掌握、並且以最好的方式呈現出護家盟論點的吸引力。或許護家盟錯誤使用權利一詞,但不代表它們訴求本身的吸引力已經完全被這篇文章所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