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開始評論前,先講一下台灣目前的書目狀況。目前國內法理學的導論性、入門性著作,如果不算這本的話,大概是十年前由五南出版,沈宗靈撰寫、林文雄教授校訂的《法理學》;再往前一點是三民出版,2005年楊日然教授上課筆記所彙整的《法理學》。所以說,近十年來還沒有一本由國內學者出版的導論性著作。寫書無論如何都是一件不輕鬆的事,即便有助理協助蒐集資料仍然需要消耗勞力時間。有人願意寫,我們至少都該先給予精神可嘉之認可。
就一般法理學的部分來說,我認為本書作者或許懷抱有極大的野心將各種所知的理論都放入書中。但這種做法容易使得作品成為法理學的電話簿─也就是說,各式各樣的理論通通都被塞進書中,但對於每一種理論都無法做出精緻、有效的論證和講解,無法有效呈現每一種理論的優點和吸引力。法理學作為一哲學之次領域,呈現論證應該是相當核心之要素,未能呈現這點讓我感到可惜。
此外,作者相當強調讀通法理學就能打通法學研究的任督二脈、是法學研究的光明燈,法理學的旨趣本身即為正當法(das Richtige Recht)之追求。我不會斷然批評以這種旨趣去研究法理學的有誤或不正經,但我們同時也知道,當代英語世界裡的法理學研究並不完全在此打轉。
用Scott J. Shapiro與David Plunkett最近一篇文章的說法來說,法理學所做的就是一種後設法律研究(metalegal inquiry)(註1)。兩人以後設倫理學(meta ethics)來做類比,後設倫理學的若干討論當然可以關聯到規範倫理學,但也並非總是必須如此;後設倫理學的觀點與討論可能更多是跟一些形上學問題連結。後設倫理學的旨趣是對於倫理思想、行動以及真實之關係給予妥當解釋。同樣地,法理學的研究也是如此。法理學研究可能關連到我們對於實質法律問題之評價與判斷,但也並非總是如此。兩人認為,採取這種看待法理學之方式,我們才能將法理學的角色好好地安放在整個哲學領域的地圖之中。
就我個人的經驗來看,國內法律人或是庶民所想像的法理學,似乎很少會以那種方式來看待;也就是說,人們想當然爾地將法理學直接關連到法律實踐或法學,將這門學科的旨趣設定為是某種「裁判總則學」、「法之正義學」。本書在對於英語世界著作的援引相對缺乏,或許也正是這個原因吧(另一原因或許是作者認為英美學圈的法哲學所處理的問題,由於法系因素而不太合台灣的法律;不過這都只是我的猜測而已)。但即便是採取裁判總則論觀點的德沃金(或他的一些徒子們以及同情的理解者們),仍對於這種後設研究提出相當具創見與高度分析性之論點(例如說,德沃金認為哈特的成規論仍有說明力不足之批評)。如果能加入這方面的研究,應該能為本書增色不少,也能與目前英語世界(甚至是國際法理學界)的研究趨勢做連結與對話。
至於本書對於德語世界的法理學介紹如何,我目前因為個人因素都在讀英語世界的著作,因此相信會有很多人比我更熟稔這方面之研究,就只提一個很微小的點。本書有不少地方都將師公Arthur Kaufmann的名字打錯,有寫成Adolf Kaufmann(頁145),Arther Kaufmann(頁502,參考資料處);但我想它們應該都是想表達同一位法學家,應為手形之誤。期待未來改版時能予以校正。
就一般法理學而論,我認為由商周出版,長谷部恭男的《法律是什麼?法哲學的思辨旅程》(註2)還是比較對我的胃口。
以上。
(註1)
See: Shapiro, Scott J. and Plunkett, David, Law, Morality and Everything Else: General Jurisprudence as a Branch of Meta-Normative Inquiry ,Ethics, Vol. 127, No. 4, 2017.
(註2)
我對於長谷部教授該書熱愛之理由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