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天前所上舉辦了一場小型的座談會,討論的重點主要是契約法學者Charles Fried的 Contract as Promise一書。該書第一版成書於1981年,是美國至今仍然十分重要的契約法理論之著作。
根據我在座談會的聽聞,作者Fried對於美國契約法缺乏一以貫之的理論感到不滿,但又想要與當時方興未艾,企圖使用一貫又簡單粗暴的法經濟分析思維別個苗頭。在該書中,他主要是透過「信任」(trust)此一概念闡明契約與承諾所具有拘束力(binding force)。
沒有看這本書,只是去聽聽座談會的我就只能先簡介到這樣了。以下只是想藉題發揮,紀錄一下我想到的事情。
用理由的這個概念來說,人稱觀點就是在說不同人稱的觀點能提供不同的理由。用我要不要現在來抽根菸為例。一般最為直接的利己理由(prudential reason),像是「抽菸的話我會覺得爽」是第一人稱的理由。這種理由是一種與行為人「直接相關」的理由。而與之相對,如果考量的是「抽菸有害身體健康」這理由,則是第三人稱理由;畢竟抽菸會不會影響身體健康,不論是什麼樣的人處在情境下,都是成立的。換言之,第三人稱理由是行為者中立,不需要與行為主體有關卻依然有效的理由。
Darwall的東東其實我也沒有很熟,所以就先唬爛到這邊,回頭到今天的契約法討論吧。根據今天聽松茂學長報告時所說,作者Fried的寫作背景之一,其一是希望與當時正興起的法經濟分析別個苗頭,因此企盼用一種自己的方式來說明契約法的諸要素。對此,我的初步想法是:經濟分析的「效率」大概是一種第三人稱的觀點;畢竟,什麼事情是有效率/無效率的,只要條件標示的夠明確,大概都理應是普遍性的。在標示的足夠明確的條件,誰都可以看出一個「有效率」的結論(這類似於「吸菸傷身」一樣),而這正是經濟分析、或者說經濟學思維能夠稱為「社會科學之后」(熊秉元語)之故。
但契約跟承諾無疑都是典型的第二人稱關係;而這或許就是為什麼有時候直接用效率說明「不要違約」總是哪裡「怪怪的」的緣由(而有效率違約大概就更怪了XD)。就此而言,作者Fried使用信任(trust)的論證,不論是否成功,無疑都是捕捉到了這個第二人稱的特性。
沒什麼具體有用的結論啦其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