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篇 Siegfried Blasche 在討論黑格爾《法哲學》中關於〈家庭〉一節的文章。在這篇文章中,Blasche提供了一種不同於常見主流論述的讀法。
常見的讀法認為黑格爾的《法哲學》是一個市民社會理論。作者同意市民社會是重要環節,但也僅是諸環節之一。事實上從歷史而論,家庭是早於市民社會,也做為其實體性之根本基礎。(P183)
就歷史而論,家庭和國家先於市民社會,但是黑格爾是從「概念上」討論她們的關係。那麼我們必須先了解所謂的「概念上」意味什麼?按照法哲學之一開始,法之理念是自由,是自由的意志的自我展現。而各式各樣的制度,則是此意志之實現與具體化之物。而這些法權制度之進展,則是以「符合於概念」(意即符合於意志之自由實現)下來做討論的。(184)
而家庭作為倫理的直接、無中介(immediate),以及國家,做為倫理之經歷中介(mediated),它們的特點在於她們就是純粹的社會互動形式而不臣服於外在的目的,是自身蘊含目的praxis之顯例。而市民社會則以個人之需求為本旨,是自由之意志的形式;在此法權之制度本身僅僅是工具,用以滿足人的第一自然(欲望)。(185)
從概念而論,市民社會顯示了對於家庭之否定。一來,它不同於家庭,站在家庭所具有之直接性之對立;此外,市民社會看似是倫理生命之腐敗形式,而有別於家庭。但也正是此否定性,我們得以看出市民社會/國家之區分,即第一自然和第二自然、需求導向和理性導向之分。是故,僅僅稱此為市民社會理論,從上述來看是可質疑的。(185-186)
做為現代性的理論
我們知道,市民社會不能等同於國家。但我們也可以注意到,黑格爾這裡的國家是bourgeois state,這國家不是市民社會本身,而是在市民社會發展之後的國家形式。同理,黑格爾所論述之家庭也非泛泛討論所有的家庭類型,而是bourgeois family。在此,家庭喪失了其餘社會功能而有別於傳統樣貌;或者說,當此需求滿足之功能被放在一個獨立的經濟生活時,家庭才因此界定了自身之功能,其做為親密之倫理領域也只有如此才成為可能。(186-187)
黑格爾有關家庭之討論是放在自由之意志的進展,一方面,家庭是社會聯合的形式之一,其最終有賴於人類天性中之感性─故家庭作為自然的倫理生活。此自然性是異性之結合與生兒育女,故婚姻成為家庭之核心。在現代,個人做為道德主體,同時也是抽象的位格人(person),他們可以自由地展現其意志決定,並以此意志決定同意去結合成家庭─做為單一的person。(188-189)
在傳統家庭中,家庭有其經濟力量。經濟生產是在家族之中。但這不屬於現在黑格爾要討論的領域,在此,黑格爾索討論的家庭是傳統崩壞後的狀態,其解放成員做為主體而擁有自身權利。在此,家庭所賴的「自然」(nature)已經改變。在這個解放過程中,家庭之存續僅在於婚姻之存續。婚姻是愛的結合,而子女則是愛的結晶(客觀化)。是故,家庭其實是逐漸地喪失其原本的功能。 (190-192)
家庭之功能與個人
傳統家政自身就是生產與消費的基本單元,並且也直接對應了人們需求上的滿足。但在現代,個人關於需求的資源必須取自於他人(→市場)。家庭喪失了原本傳統家庭之核心,即生產領域的功能;在現代,人們是具有財產之位格人(person),家庭之資產轉化成為了個人之收入,而作者認為這是黑格爾未加以重視的。在現代,社會高度連繫於資產之價值,它追求「更多的生產」,故它必須要仰賴於較為高階的教育(更多工業性、技術性質),在這個過程中,個人也認知到:不論是個人的獲世它的家庭成員的需求,皆仰賴於他個人之能力;而這種對於個人之關注,亦將個體轉化為主體。(192-194)而這種種都也導向了新形態的家庭生活:
On the one hand, individuals now increasingly detach themselves from the original sites of the larger traditional family and take up residence in the vicinity of their place of productive labor (the separation of town and country). On the other hand,they also detach themselves inwardly from the traditional bonds of family life insofar as they learn to apply criteria of utility to the tradition itself. (195)
而在討論到家庭與個人,特別是家庭對於孩童之教育功能。家庭教育一方面構成了孩童使用語言以及其他智能技巧延伸之根基;另一方面,家庭作為初階社會化階段,使得孩童整合入一般的社會脈絡與價值判斷中,故家庭仍有個人特質的養成之任務與功能。(196)
再次比較傳統與現代之家庭。在過去,做為公民參與政治生活實有賴於其所屬(出身),亞氏對此也做出了整理(只有家長才行,奴隸小孩妻妾都不能)。故事實上不是所有人都能成為公民。但是,在較為進展的社會發展階段中,此現象不復存在。你在家庭中之身分不再有支配性。(196)
作者在此提出了批評,認為黑格爾指將家庭做一個大體上與社會分離的制度,但事實上家庭本身也是受到社會種種影響的。黑格爾未能重視這點,未去看這是在告別傳統家庭後的現象,因此將家庭之概念持續縮減成為奠基於愛的狀態。另一方面,家庭的教養本身也不那麼脫離社會,因為父母早已在社會上打轉,被整合入社會生活中,而家庭之功能有很大之部分也是使得人們得以接受社會。(197-198)
小結
- It is already incoherent in terms of the methodological framework of the analysis. The grounding of the family in nature, that is,o n an ultimately pregiven content that is irreducible to the will,a content that should have been defined methodologically as a need, places the family in direct contradiction to the concept of the free will.
- Hegel certainly treats the family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existing civil society, but he determines the concept of the bourgeois family too narrowly from a systematic point of view. He does not sufficiently acknowledge the effects that society in its turn exercises on the familial context and brings the dialectic to a standstill through his one-sided attention to the ethical character of the family.
- Hegel is not aware that he is merely describing a historically situated transitional type of fam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