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Parfit辭世的相關文章、弔唁等,目前已經有很多人整理。這裡就不另外做了,大家有興趣的話可以參考 Marx Chen 學長部落格上的這篇文章。我本想早些來寫這事,但當時遇上期末事情一忙耽擱,加上遇到過年期間,所以拖著拖著一個月就過了。
最喜歡在部落格做各種排名的芝加哥大學法哲學家Brian Leiter 曾對於戰後的道德哲學學家做過一個排名,經投票選出了戰後最重要的20位道德哲學家。在其中,Derek Parfit位居第二,緊緊地追在另一位英國哲學家 Bernard Williams 之後。
就讓我們以這兩位排名最前的哲學家開始說起吧。
Bernard Williams雖然被選為戰後最重要的道德哲學家,但他在台灣可能較少被讀者所得知。如同先前文章所提到的,他在道德哲學的相關討論中以批判各種著名的道德哲學立場聞名,較少花費筆墨去創建與勾勒自己系統性的理論,不過「理由」的內在論觀點或許可能算是一個例外。
在Williams眼中,所謂的理由某程度上跟一般人的理解其實也相去不遠,例如,理由可以用來賦予行動合理性,使得行動可以獲得有效的解釋與說明,讓行為在別人看來「不奇怪」。而按照 Williams 的看法,如果理由要能夠滿足這目標,那麼討論理由的時候就一定要參酌行為人的內心狀態,要包含行為人內在的慾望、動機和心理狀態等等 ─ 行為人的主觀動機是理由的必要條件。
但只有主觀動機可能還不夠。讓我們想想這樣的例子,假設我現在念書念的很累,想吃點甜食來補充活力,所以我想要拿玻璃盒裡面的抹茶奶油來舔一舔;但實際上我搞錯了,這其實是山葵泥(wasabi)。如果說主觀動機就是理由的唯一條件,我似乎有理由去把它拿來舔舔,因為我有這番的動機與慾望。但我們應該都會覺得這說法怪怪的,因為理由不只純粹用來說明行動如何產生而已;牽涉到理由時,往往也意味著人們照著理由行動「比較好」,它同時也關係到行動本身合理與否,關連到行動者的理智能力(rationality)。在這例子中,我雖然有個吃甜食的慾望,但我若可透過審思(deliberation)發現我的慾望被以錯誤的方式連結到我的行動中,我認為可以滿足我的噬甜慾望的方式其實是錯的。在這情況下,我似乎就沒有理由去舔山葵泥。我所擁有的行動理由是可透過審思而得。此外,審思的過程也不只檢視慾望與動機可否被實現,它甚至也可對慾望或動機本身進行檢視,能夠產生、修正或阻止慾望與動機。比如說,我的甜食慾可能是基於錯誤信念而生:我誤以為吃甜食會獲得能量讀起書來就會更有精神;但若透過反思後我發現到,實際上消化甜食造成身體額外負擔反而是反效果,我吃甜食的慾望其實建立在錯誤上。如此一來,即使眼前擺著的不是山葵泥而是真的抹茶奶油,我也不因此有理由去吃它了。
也就是說,除內在的主觀動機之外,理由的另一必要條件是行為人的審思。如果用比較簡化的公式來現,Williams對於理由的一般性看法就是:行為人的內在主觀動機 + 審思。
Parfit & Williams
與Williams一樣,Parfit雖被排名為第二重要的倫理學家,但你在路上問起路人,應該也沒人知道他。與Williams不同的是,Parfit其實建構了一套相當有理論企圖的道德理論。但由於他在台灣並沒有著作被翻譯引介(說真的,他本人自己也只寫了兩本,而且都是大部頭XD),也不從事學術綜藝活動(像是哈佛大學的桑德爾教授那樣),所以除了哲學學術圈之外亦較少為人所知。不過在最近出版的一本哲普書《世界為何存在》中,倒是有一章是作者去牛津大學萬靈學院找Parfit討教的故事。或許算是台灣讀者有機會能直接接觸到 Parfit 的一個機緣吧。在開始討論世界為何存在這個大哉問之前, Parfit 請了作者吃了一頓午餐,一邊抱怨說怎麼會有哲學家還想把心理要素(像是慾望、個人情緒動機等等)可以會是道德理由的必要要素,讓他幾乎無法理解。那時我看到這段,差點在書店裡笑了出來。看到這裡大家應該會發現到,對於Williams的上述看法,Parfit並不滿意(當然,還有很多人也對此不滿意)。
在說明他的不滿為何之前,先來看看一則八卦小故事。按照紐約客雜誌近似於八卦的文章 How to be good一文所說,Parfit其實是個Williams粉粉!裡面寫道,Parfit這輩子對於Williams的愛比對於自己的妻子更多更深。事實上,Williams也確實是個迷人的哲學家。他的哲學分析與思辨能力十分銳利,牛津大學哲學家Gilbert Ryle甚至說「他比你還清楚你接下來要談的內容,在你還沒有說完整句話前,他就想到了對你的觀點所有可能的反對意見,以及對這些所有可能反對意見的所有解答」(這也因此使得他對於笨蛋比較不寬容啦XD,因為笨蛋有哪些猴戲耍耍他老早就想得到了)。但除哲學分析外,他在許多領域也能提出有創見的迷人討論。他甚至出過討論歌劇、討論古希臘文學的書。面對這樣一位才氣煥發的大師,Parfit這位粉粉自然是嚴肅以對。他覺得Williams的看法怪怪的,但以Williams的聰明才智,應該又不太可能會犯下什麼低級的錯誤才是。
如前述,Williams對於理由的看法是:主觀動機+審思。這種想法會出現一種問題,如果說,有個人完全沒有相關的慾望或是動機去做某件事(即便審思之後也沒有因此修正而產生),這個人就完全沒有理由要去做某件事。但是,這種對於理由的看法似乎無法解釋理由的其中一種重要的類型:道德的理由。我們通常認為道德的理由具有普遍性,它立基於一些客觀的道德標準,而不僅僅因當事人缺乏相關的內在主觀動機或態度因此不成立。比如說,如果有個人一直對自己的伴侶很壞很差(甚至是虐待毆打等等),我們通常會認為有理由要這個人停止施虐、有理由要他對伴侶好一點,即使這個人從未產生過相關的起心動念,亦然。因為這是立基於客觀的道德標準。但是在Williams的看法中,這個人若完全沒有一個停止施虐、善待伴侶的動機,審思過後也未產生修正,那麼這個人就真的不會有理由要善待他的伴侶。Williams對此大方承認。
按照紐約客的報導, Parfit 一直很想勸服 Williams 放棄上述的觀點,但他直到 Williams 過世時都未能成功;Parfit想了很久仍百思不解,不懂為何聰明絕頂的 Williams 會做如是想,於是他最後得出了一個結論:啊原來 Williams 這個人不具有跟一般人相同的道德感知能力,所以他無法體認大家都感受到的客觀道德標準。這個說法或許是有點狂,也不之真偽如何,但 Parfit 確實認為 Williams 的說法不具備道德性意義。Parfit 指出,如果我們採納了 Williams 的說法,那麼我們確實就無法以道德性的方式提出理由;在 Williams 的看法中,我們提出理由的舉動其實是對於人們提出「建議」,建議他這樣做做看,我們只是在建議他可以這樣做能更好達到自己的慾望或動機,或透過建議試圖讓對方改變他所具有的動機,讓對方「回心轉意」。但是在道德領域中,我們並不是這樣做事的!我們是「要求」人們應該如此行動,要求人們做「他應該做的事」。Williams在這點上完全就搞錯了。
Parfit的上述說法見於他的第二部大部頭著作On What Matters ,(這也是我唯一有略有涉獵的Parfit著作)。但本書是在2011年才正式出版第一卷(而今年會出第三卷),Williams則早在2003年辭世,自然是未能看到Parfit的最終定稿(但該書草稿已在哲學界流傳多年),故也無法猜想這套最終定版是否真的能滿足Parfit勸服Williams的心願。
或許,上述八卦看看就好,我們或許終究不能知曉Parfit 是否迷戀 Williams。無論事實如何,都願他們在平靜之餘會有更多的時間能繼續討論彼此的觀點。雖然我們看不到了。
Bernard Williams , Moral Luck: Philosophical Papers 1973-198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
Derek Parfit, On What Matter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謝世民主編(2015),理由轉向:規範性哲學研究,台北市:台大出版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