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從留學美國的教授們開始說好了。在美國,有兩種學位都可以姑且稱之為法學博士;一種是所謂的 J.D. 一種則是S.J.D.或J.S.D.。 前面那個一般不會被目前的國內學界認為是夠格的博士學位,不太會認同可直接以這項學位應聘教職;這是因為 J.D. 其實是美國法學教育的「第一個學位」。在美國,要讀 J.D. 之前,通常需要先有一個學士學位,再透過 LSAT 的考試去申請法學院。J.D.這個學位會念三年,是以執業為方向進行教學,也因此並不需要撰寫一本正式的學位論文。在取得學位之後,則可以在美國各地參加律師考試 (Bar examination)。而S.J.D.或J.S.D.則是所謂的 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必須先念一個法學碩士學位 L.L.M. 且必須撰寫正式學位論文。因此,在上次台北市長選舉中,對於勝文的「法學博士學位」爭議,由於勝文拿的學位是 J.D.,法學界的許多人並不同意或是認為那算是法學博士學位。當然啦,除了S.J.D.之外,法學者或教授們也是有可能會是拿其他的學位,甚至是Ph.D.學位也有可能,這就必須個別檢視各個學校提供設計的學位了。好比說,台灣的某些刑法學者可能是拿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的博士學位、或是比較法學博士(DCL)(如簡資修老師)等等,也有就讀於直接開Ph.D.學位的法學院,這些學者的博士學位也就可能不是S.J.D.囉。
回到我原本爭執的點,我們家的指導老師並非赴美而是赴德求學,自然也就不是拿J.D.、S.J.D.這方面的學位。那麼,德國學校的法學博士學位又是什麼呢?一般來說,德國(以及奧地利等德語地區)所頒發的是 Dr.iur.(Doctor iuris )或者是 Dr.jur.(Doctor juris),也就是我一開始在論文封面上所寫的。為了確認這一點,我也去看了一下慕尼黑大學法學院的網站。所以因為這項而被要求修改,我實在是覺得有點森七七!
我猜想啦,圖書館之所以會以為博士學位都是Ph.D.,是來自一種時常耳聞的都市傳說。這種說法會說,博士學位之所以是Ph.D.跟哲學(Philosophy)這門學科有關係,因為哲學是諸學科之源頭,所有的當前的學科都是源自哲學。她們在以前都是哲學的一部份,是後來才分家出去的;因而諸多學科的博士學位都是Ph.D.就是出自於此。但是呢,法學正好不是這樣唷!在歐洲中世紀時期大學開始建立的時候,法學當時就已經有名列所謂的四大學科之一了(法學、醫學、哲學、神學)。
如同歌德的《浮士德》裡的著名台詞:
「哲學、法學、醫學、和可憐的神學......我這麼深刻、耐心、熱誠的研究妳們,但現在看看我,這麼聰明的窮傻子一個。」
p.s.
其實我原本自己去跟圖書館說明之後對方也就很尊重,不會再要我改Ph.D.。但沒想到的是,過幾天老師好像是想到什麼似的就突然丟了他以前拉丁文的畢業證書給我看XDD 就因為這樣看到了一份全拉丁文的畢業證書了 www 一開始是看不太懂啦,後來有通曉拉丁文的人跟我說明了,也是個有趣的經驗啦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