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斯的正義兩原則很有名,應該大家看過Sandel談正義課之後都或多或少聽過。正義兩原則的第一條是自由原則,意思是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自由權)。第二原則分兩條,它要求社會經濟上的不平等必須:(a)對最差階級最有利;(b)讓所有人依然有公平的機會爭取所有的職位與地位。2a叫差異原則;2b叫公平機會原則。而羅爾斯說,2b優先於2a,也就是公平機會原則優先於差異原則。
按照常見的詮釋(如Will Kymlicka),羅爾斯的差異原則是為了要消除掉來自非選擇性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按照這種說法,你所持有的社會資源是否是你應得的,取決於這份資源的獲得中有多仰賴你的選擇與努力,而不應該是仰賴偶然因素。這是個十分有說服力的說法,所以我一直以來大都接受這套想法。
周保松詮釋,其實羅爾斯根本不想在這個問題上界定應得。因為正義原則是透過一套無知之幕後的決定而得出,而我們不可能「前於」這套制度決定就設立應得之標準。那麼,他如何証立差異原則呢?按照周保松的詮釋,羅爾斯認為自然稟賦等等優勢與能力是集體的資產,因此我們是在討論當這項集體資產與其複利應當如何地被分配。而齊頭式平等分配本身雖然是個選項,但太廢了,未能洽當地考慮到組織運作與無效率性的問題。
換言之,我們必須容許這項資產的分配稍微不均一些,好克服上述的狀況。那麼如果要稍微不均一點,那怎麼樣的不均是我們可接受的呢?答案之一就是差異原則,也就是,可以讓社會上最弱勢者最有利的一種方式。
這樣同時也可以理解公平機會原則。如何証成公平機會原則呢?因為這些資產本來就是大家的,所以當然要對於大家公平地開放。那為什麼要優先於差異原則呢?如果可以較為公平的方式就把事情解決,那當然就不需要跳到差異原則。
一直以來都沒有真的好好念過正義論,大都也是採Kymlicka的詮釋方式在理解。雖然一時之間也無法確知這是否符合於羅爾斯的本意,但的確看起來是個蠻合理、有說服力的詮釋。
p.s.
後來跟人討論之後,我想重新補述一下這個說法。羅爾斯在《作為公平的正義》(Justice as Fairness)一書中確實有談到稟賦共有的問題。但是這並不是真的意旨說這些稟賦為所有人共有,而是這套制度彷彿可以呈現出這樣的想法。乍看之下可能會覺得很怪,為什麼需要弄一個「彷彿共有」呢?
這是因為正義兩原則是從無知之幕所推論出來。而無知之幕並不是一套現實存在的同意機制,而是理想性的同意機制。所以說,羅爾斯並沒有斬釘截鐵的說人們事實上就是會同意正義兩原則,它的穩定性並不是現實上真的會無人反對。羅爾斯要說明的是:正義兩原則能夠呈現出足夠的道德吸引力,此吸引力不會與我們的道德感產生激烈衝突,而獲得穩定性。好的,如果這是一套蘊含道德理想的機制,那麼下一個問題便是:這套機制是蘊含或是想要體現哪一種道德理想呢?主流詮釋認為是消除非選擇因素,而周保松則認為是要體現自然稟賦是大家的,所以才需要對大家公平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