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新一期的Harvard Law Review(2017.06)中,刊載了法哲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生前未正式出版的一篇文章:Hart’s Posthumous Reply!這篇文章是德沃金在1994年的草稿,主要是對他的重要理論對手,牛津法哲學家哈特(H.L.A.Hart)之重要作品《法律的概念》第二版的回應。
而目前任職於牛津大學的法理學者 Nicos Stavropoulos 也在同期的期刊上撰寫了 The Debate That Never Was 一文,對於德沃金的理論以及我們所謂的哈特─德沃金論辯做了簡單的介紹和討論。以下簡單整理一下我看到覺得有意思的部分。
從Stavropoulos的文章讀來,或許可以說:哈特─德沃金論辯這一說法多少有點「名實不符」!我們都知道,這一場論辯是始於德沃金1967年以〈規則模式〉展開對於哈特的批判:德沃金認為哈特的規則模式忽略掉了法律原則此一重要特性。而之後更陸續有著來自不同觀點的批判(主要見於他在1986年的《法律帝國》一書)。雖然德沃金提出了許多猛烈的攻擊;但事實上,在檯面上跟德沃金互相對幹以及進行論辯的,一直都不是哈特本人。Stavropoulos提到,哈特唯一一次對於德沃金的認真回應,恰恰好就是在他不在世之後的〈後記〉之出版。因此嚴格來說,哈特一直都不是這場哈特-德沃金論辯真正的出聲者。這場論辯其實是以德沃金發出對於哈特的批判之聲,並由許多贊同、同情哈特觀點的法理學者們進行回應,並引來德沃金以及贊同德沃金理論之人的再回應所共同形成。
而關於德沃金的這篇文章本身,Stavropoulos回憶道,這篇文章最早是德沃金1994年在紐約大學的 Colloquium上發下的草稿。這個 Colloquium是德沃金在1987年與哲學家 Thomas Nagel 所共同發起與開設的研討課程,是以政治、法律與社會哲學為主軸,讓知名的學者們可以將自己正在撰寫與構思中、未定稿的文章帶到課堂上發表,並讓在場與會的學者專家與修課同學可以直接針對文章進行討論與回應,據說討論總是非常精彩和精實。德沃金的這篇文章,正是當年德沃金在閱讀完哈特《法律的概念》的〈後記〉之後,快速所寫出並帶到課堂上討論的一篇文章。德沃金一向是個書寫流暢的寫作者,但這篇文章卻較為罕見的一直沒有出版。Stavropoulos認為,德沃金當時應該對於自己所寫出的回應是否完整有所遲疑,因此決定以別種的方式來回應哈特。而他最後對於哈特回應的成果,即展現於2006年出版的《法袍正義》一書的部分章節之中。因此,這篇文章就不再另外出版;而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也就逐漸淡忘了這一篇文章(在當時,這一篇文章的草稿是由紐約大學以書面的方式郵遞到大家手中,時間一久大家手上的草稿也就亡佚了)。
德沃金的這篇文章我目前只有先很快速地瀏覽過去。就我個人的立場來說,這篇文章可以一看,但其歷史與系譜價值或許是大於其理論價值。從理解德沃金的觀點此一角度來說,這篇文章完成時間介於1986年的《法律帝國》與2006年的《法袍正義》之間,可以作為我們觀察德沃金的法理論演變的一個契機。簡略地看下來,這篇文章討論的內容,也確實已隱約蘊含了德沃金在後來《法袍正義》一書中的若干想法。好比說,德沃金在文章中指出,討論「法律是什麼」此一問題,並不是一個自然類屬(Nature Kind)的概念(不是去找出事物所具有的某種自然屬性,像是找出水的分子結構),也不僅僅是找出某種人們所共同使用的標準(shared criteria),這始終是一詮釋性的概念(interpretive concept),自然也有其評價的面向(evaluative dimension)(Dworkin,2017:2111)。在做出這個區分之後,德沃金接著以此展開批判:他認為將評價予以分離,維持對於法律之中立描述的法實證主義自然是站不住腳的,正因為「法律」是一個詮釋性概念。對於熟悉德沃金著作的朋友們來說,上述這些概念區分應該都不是太過陌生,因為它們也就出現在《法袍正義》一書之中(Dworkin, 2006: 9-11)。可以看到,這篇文章確實蘊含了德沃金一些後期著作的思想。
另一方面,如同 Stavropoulos 所正確指出的,所謂的哈特-德沃金論辯其實一直以來就不是在這兩個理論家之間發生的事,它是一整個英美法理學學術社群共同參與下的所展現出的豐碩成果。對於德沃金,即便我們不用像是Brian Leiter一樣抱持著否定與強烈批判的態度;但在兩位哲人都已仙逝之後,學術社群自然也會(且也應該)繼續開展出新的理論與討論的主題。即便是哈特的徒子徒孫們,也早有許多對於哈特的批評和反省之作品,早就不是「唯哈特是問」的應聲蟲(好比說,對於哈特相當知名的「法與道德之分離命題」的批判與反省)(Gardner,2001; Coleman,2007)。而德沃金在晚年的著作中也嘗試提出些不同的主張(如將法律看成是道德的一個分支)(Dworkin, 2011),目前也正被法理學者們延續和發展下去並用以回過頭來批判與批判反省他在《法律帝國》的觀點(Hershovitz,2015)。就這個角度來說,這一篇1994年所撰寫的、最後被德沃金選擇暫且擱置的文章能帶來多少理論迴響,或許仍有待觀察而不宜過度誇大。
畢竟,人不可能一輩子躲在巨人陰影的庇蔭之下,而是會努力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文中所提到的相關文獻如下:
Coleman, Jules
2007:Beyond the Separability Thesis: Moral Semantics and the Methodology of Jurisprudence. OJLS Vol 27 No.4 581.
Dworkin, Ronald
1967:The Model of Rules, 35 U. Chi. L. Rev. 14.
1986:Law's Empir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6:Justice in Robes.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1:Justice for Hedgehogs.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7:Hart’s Posthumous Reply, 130 Harv. L. Rev. 2096.
Hart, H.L.A
1994:The Concept of Law ,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Hershovitz, Scott
2015:The End of Jurisprudence, Yale L. J. 124, no. 4 : 1160-204.
Gardner, John
2001:Legal Positivism: 5 ½ Myths, 46 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 199.
Stavropoulos, Nicos
2017:The Debate That Never Was, 130 Harv. L. Rev. 2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