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在他晚年接受採訪時,倒是明白承認自己過去對於社會學的理解甚少,而《法律的概念》也不能算是真正的法社會學研究,他的概念分析並不直接取代法與社會(law and society)的實證研究。哈特在訪談裡接著說,這跟牛津當年的狀況有關,他所在的學院中也沒有相關講座與授課;而他當年所身處的那個高度哲學氛圍也不特別崇尚(甚至不喜)社會學的研究。
我原本以為自己對於這個法哲學家小故事的八卦閱讀就到此為止了。然而,前一陣子偶然在圖書館翻閱到了一本名為 Reflections on the Concept of Law的書,是 Brian Simpson 死後出版的著作。第一眼看到這本書讓我感到十分驚奇;由於撰寫論文的關係,我自認自己對於幾個詮釋哈特的英語世界法理學者應當是或多或少都至少聽聞過大名(是否都有認真讀過自然是另一回事)。不過Brian Simpson的大名我倒是第一次耳聞。後來GOOGLE 了之後才知道是自己見識少,Brian Simpson 是知名的法律史學者,而不是法理學家。也因此,他的這本著作的主要賣點並非是對於哈特的理論提出什麼嚴厲或是驚世駭俗的批判;而是他曾經經歷過哈特所身處地當時那個時期,能對於當時牛津的學術社群有相當不錯的掌握,這有利於讓我們更加清楚當時哈特所的經歷以及思索。
回到哈特與社會學的小故事吧。與 Lacey 的哈特傳相比,這本書相對輕薄許多(約莫兩百頁上下)。因此,關於這個故事的八卦,有不少都與 Lacey 傳記所提相似。Simpson 在他的書中提到,哈特曾經大量閱讀過韋伯的作品或許較無疑慮。不過他對此繼續說道,韋伯的《經濟與社會》在英語世界的廣泛流通或漸漸為(法學社群的)人們所熟知,是1954年由哈佛大學所出版的Max Weber 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一書。Simpson寫道,哈特大概是1957年造訪哈佛時知悉並取得該書,當然這只是猜測。
Simpson 對於這個故事還有的另一個人觀點。他認為,如果哈特真的醉心並臣服於韋伯,特別是讀過了韋伯對於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所做出的法律分析之後,應該就不太可能還會寫出《法律的概念》這般用一般化的方式去提出一套適用於各種法體系的理論。因此, Simpson 認為,哈特最有可能的狀況大概是,他大致上已經構築或甚至寫了《法律的概念》的初稿之後,才開始閱讀韋伯著作。而我們知道,《法律的概念》基本上並沒有做過改版,在哈特死後所添加的〈後記〉中,哈特光是為了回應批評者(主要就是德沃金)就都寫不完了。所以,哈特這般韋伯閱讀的即便真的有所影響,也就未呈現在後續的版本之中了。
REFERENCE
AW Brian Simpson, Reflections on the Concept of Law,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Nicola Lacey, A Life of H. L. A. Hart: the Nightmare and the Noble Drea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
p.s.其實我對於韋伯沒什麼好的理解,只是覺得這種考古蠻有趣的;但也沒有什麼能力去判斷是否有說服力,所以就當故事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