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桃園市市民,也沒有投票權,對於王浩宇此人也沒有太多的認識。因此本文並不是要討論罷免他到底好不好,甚或也不是想要討論罷免制度的良窳。而是想藉由「罷免」這件事來提出一個對於認知與評價活動的小小觀察。
但由於人們本來就很難將行動與個人分離,對行動的評價很常會回歸到個人的身上。甚至,人們本來就很容易以這些行為的評價來去評判、讚頌或是否定行動的「作者」(也就是施為行動者)的人格。於是乎,行動的評價與責任的釐清,在社會上常見的討論,便往往會轉向去討論一個人的「功過」或是此人的人格。
而反過來說,其實刑法可能是最清楚意識到要「對事不對人」。人格意義的層面其實在量刑上應當是補充層面。在刑事法庭的量刑判斷上,應是行為評價為原則,人格評價至多也就是再去調整(如毫無悔意)。
但前述的這個「以事為主」的思考,可能在刑事法庭上還會勉強守住,但除此之外的領域幾乎都是倒轉過來的。就像明明是要論蔣介石在二二八事件的「角色」(來討論他在此「事件」做了/沒做哪些行動,和因此產生的可能責任),但往往就會淪為蔣介石這人的一生功過,好像去討論他的責任就是全盤否定這個人格似的。同樣地,對於王浩宇是否應受罷免的討論,人們最常思索的,是他這個人就很賤或是曾經背離綠黨等,而不是一個對於一個議員在從事議員職務與服務時的諸多行為(這點在韓總身上可能也類似,但我不想被韓粉出征,這裡不談)。
這其實是個蠻妙的點。如果這個「對人」才是我們思考的常態;那麼,刑法(學)其實就非常厲害,厲害到可以在一個特定領域中把這個思考流程轉過來,還勉強維持住。
就這樣,剩下的還沒想到XDD 沒什麼正面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