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的回答取徑是,權利的核心概念是請求權(作者把這個洞見歸於霍菲爾德+凱爾森,說此二人可能在完全沒看過對方著作的情況下,都有提出類似表述),請求權不但意味著被請求者(如國家)有義務實現或落實此一好東西(這是請求權—義務的對稱原則),而且也意味著此一請求權的擁有者有資格要求這項對方去實現這些好東西。
作者指出,後一個論點其實霍菲爾德並沒有在著作中特別提到,可能是老霍他覺得這個點太基本,基本到不需要特別提出—但這就是與非人權立國的國度最大的差別(即便這些非人權立國的國家也可能把這些好東西給予人民)。換言之,人權的基本特性之一,在於權利的擁有者是可以去跟人家大小聲,跟人家“靠盃靠木”,而這是人權與其餘的不以權利為核心的政治理念的最大不同。而正是這個可以去大小聲,可以請求的基礎出發,作者進一步指出,這個請求的行為如果得以存立,則言論自由便構成其基礎—不論是因為提出請求本身就是需要透過言語為之而必須被加以保障,或者更進一步說,當我們的合理請求遭到有權者漠視或否定時,必須訴諸言論自由再次提出異議(不僅是法律上的異議,也包含政治上的)。作者藉此方主張,人權本身具有自身的特殊意義,無法簡單地代換為其他好東西;也藉此指出了在這般的人權的理解下,何以言論自由有其特殊性。
沒什麼有用的結論,純粹剛看還有印象先寫下來而已